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高新(消)行罚决字〔2019〕007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邦斯体育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宁波邦斯体育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的位于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光华路421号3幢05室的蹦床游乐园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宁波邦斯体育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的位于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光华路421号3幢05室的蹦床游乐园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位于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光华路421号3幢05室的蹦床游乐园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银行宁波市科技支行(广贤路96号)(帐号:919074001853502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高新区大队 2019年7月30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30 |
决定机关 | 国家高新区区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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