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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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九 烟专卷字〔2017〕第 02 号 | 九台区烟草专卖局 |
九台市 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 烟专处字〔2017〕第02号 当事人:才冬梅 性别:女 年龄:54岁 身份证:220123196301096543 职业:个体工商户 住址:吉林省九台市波泥河镇加工河村6组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220181101840 经营地址:九台市加工河街里“大众商店” 案 由: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2017年3月9日09时42分,九台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市场检查时,对位于九台市加工河街里“大众商店”当事人才冬梅经营的“大众商店” 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才冬梅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红梅(软顺)50条。当事人才冬梅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合法有效的证明,九台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经查证,当事人才冬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其店内卷烟短缺,就从流动小贩处购买红梅(软顺)50条,准备对外出售赚取利润。 上述调查事实清楚,有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卷烟红梅(软顺)50条、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当事人才冬梅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才冬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才冬梅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为证。经告知当事人才冬梅本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才冬梅未提出异议,有当事人签字确认为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才冬梅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才冬梅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红梅(软顺)50条按其进货总额1750.00元的10%予以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75.00元。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予以返还。 当事人才冬梅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场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上签署放弃陈述、申辩权的意见。 当事人才冬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春市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广场支行分理处缴纳罚款。(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2353号,帐号:4200220311200200001,联系电话:0431-88942433)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才冬梅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才冬梅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九台市烟草专卖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台市烟草专卖局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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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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