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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奥海天一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开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19656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沈中民三初字第34号判决书
    案号 (2015)沈中执字第001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2-28
    发布日期 2015-04-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奥海天一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晚报传媒有限公司广告代理费1725.0398万元;如被告辽宁奥海天一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沈阳晚报传媒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被告辽宁奥海天一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25773元,由原告沈阳晚报传媒有限公司承担600元,被告辽宁奥海天一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承担12517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辽宁奥海天一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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