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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20]1758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1月6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蚀刻废液(HW22)在楼顶露天存放,存放点周边存在明显泄漏痕迹,楼顶雨水收集管道周边残留蓝色沉淀物。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万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07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