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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市华隆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严海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14422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13民初2412号
    案号 (2017)苏0281执63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6
    发布日期 2017-11-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阴市华隆塑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阴久佰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6980772.19元;并支付逾期罚息(截止2016年3月31日为593972.52元;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980772.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8%上浮50%计算;以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3505%上浮50%计算;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805%上浮50%计算)。 二、对江阴市华隆塑胶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江阴久佰贸易有限公司有权以江阴市华隆塑胶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201514570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澄土他项(2015)第1789号及第1790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江阴市华隆塑胶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在2811.5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对江阴市华隆塑胶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江苏弘扬深发集团有限公司、严海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6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680元,由江阴市华隆塑胶有限公司、江苏弘扬深发集团有限公司、严海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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