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市华隆塑胶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严海滨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8175****248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81民初1060号 |
案号 | (2016)苏0281执93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25 |
发布日期 | 2017-12-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阴市华隆塑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阴久佰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息20241083.33元并支付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9.9%计算的利息。 二、对江阴市华隆塑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江阴久佰贸易有限公司有权以江阴市华隆塑胶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阴市南闸镇泾西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澄土国用(2004)第001554号】及该土地上的房屋以折价,或以变卖、拍卖的价款在抵押金额1049.7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严海滨对江阴市华隆塑胶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4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00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48695元(江阴久佰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华隆塑胶有限公司、严海滨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久佰贸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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