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白山)应急罚〔2019〕1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非煤矿作业现场管理类 |
行政处罚内容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白山)应急罚〔2019〕103号被处罚人:孙经国性别:男年龄:45身份证号:220602********1815家庭住址:白山市浑江区所在单位: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上青矿职务:烧焊工单位地址:白山市浑江区板石街道上青村邮政编码:134300违法事实及证据:1、动火作业管理不规范。上青矿多份动火作业审批单上的申请时间在审批时间之前;井下矿、上青矿、东沟矿多份动火作业审批单中,作业完成后监护人未进行签字确认。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白山)应急检记〔2019〕104号及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白山)应急责改〔2019〕103号及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证据三:询问笔录6份。(以下空白)以上事实违反了1、动火作业管理不规范。上青矿多份动火作业审批单上的作业时间在审批时间之前;井下矿、上青矿、东沟矿多份动火作业审批单中,作业完成后监护人未进行签字确认;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1.10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上青矿烧焊工孙经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白山市罚没业务管理处(开户行:工行八支),账号0807210309000094847,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2019年4月23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4-23 |
决定机关 | 白山市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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