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白山环罚【2017】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 |
行政处罚内容 | 白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山环罚[2017]3号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我局于2017年3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8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4月3日以《白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山环罚告字[2017]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产整治;2.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八道江支行;户名:白山市罚没业务管理处;账号:0807210309000094847。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白山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4月11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11 |
决定机关 | 白山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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