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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00075****10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民初795号
    案号 (2021)粤01执20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10-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科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亿元及利息(利息截至2018年1月26日为460230.36元,从2018年1月27日至2018年2月1日以225460232.29元为本金、从2018年2月2日至2018年2月7日以215460232.29元为本金、从2018年2月8日至2018年2月9日以206460232.29元为本金、从2018年2月10日至2018年3月21日以200460232.29元为本金、从2018年3月22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200460230.3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8%计算);二、被告广州市科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万元;三、被告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赖淦锋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广州市科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赖淦锋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科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8083.5元,由被告广州市科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赖淦锋共同负担1150198元,原告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788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科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赖淦锋共同负担4397元,原告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0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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