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萧公(宁围)行罚决字[2019]5235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传化日用品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易制爆化学品使用单位杭州传化日用品有限公司在使用易制爆化学品双氧水时,未如实记录储存、使用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双氧水的数量,于2019年04月09日被宁围派出所检查发现。当场查获该公司实际库存双氧水为零,而危险物品管控平台显示库存7.45吨,实际库存与台账库存量不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萧山区财政汇缴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4-25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宁围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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