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唐骏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30268****89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782民初2915号 |
案号 | (2020)鲁0782执237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山东唐骏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视为其放弃诉讼抗辩、质证等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管理人到唐骏汽车集团对其与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配件销售部及被告山东唐骏公司间的债权进行对账的过程,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配件销售部已按对账后确定的付款方式及数额履行了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对账确定的数额支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唐骏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诸城市新东方汽车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欠款59760.05元;二、驳回原告诸城市新东方汽车仪表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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