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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唐骏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30268****89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523民初5378号
    案号 (2020)皖1523执6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6
    发布日期 2020-04-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唐骏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安徽中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354207.2元;二、被告山东唐骏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自2018年11月6日起以所欠货款5354207.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支付原告安徽中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安徽中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79元由被告山东唐骏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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