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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财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57****553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9民初11157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45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1
    发布日期 2021-09-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财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沈慧英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072.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吴江财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沈慧英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41911.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2元,由沈慧英承担250元;由被告吴6江财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12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法院。原告沈慧英预交的诉讼费用512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纳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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