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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财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57****553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民终6413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41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日期 2021-09-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9民初6250号民事判决;二、吴江财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金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退还定金1400万元;三、驳回吴江财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南京金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44300元,由吴江财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65170元,南京金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913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900元,由南京金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0675元,由吴江财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02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6100元,由吴江财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56070元,南京金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0030元。24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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