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东箭蔬菜专业合作社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331011567****026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15民初33665号 |
案号 | (2020)沪0115执803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东箭蔬菜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代偿款人民币1,499,060.13元; 二、被告上海东箭蔬菜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违约金人民币300,000元; 三、被告上海东箭蔬菜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逾期利息(以代偿款人民币1,499,060.13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自2018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利息与上述的违约金人民币300,000元之和不能超过以代偿款人民币1,499,060.1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及实际逾期天数计算的金额上限); 四、被告陈建国、方海英对前述三项判决主文下被告上海东箭蔬菜专业合作社的付款义务向原告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建国、方海英在履行了上述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东箭蔬菜专业合作社追偿; 五、驳回原告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991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东箭蔬菜专业合作社、陈建国、方海英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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