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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东箭蔬菜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331011567****026A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5民初15348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251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10
    发布日期 2019-0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东河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上海东箭蔬菜专业合作社于2011年4月25日签订的《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流转合同编号:H241497084);   二、被告上海东箭蔬菜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流转合同编号:H241497084)中涉及的315.58亩土地恢复原状后归还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东河村村民委员会;   三、被告上海东箭蔬菜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东河村村民委员会2011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土地租金差额594,342.33元、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土地租金差额160,945.80元;   四、被告上海东箭蔬菜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东河村村民委员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土地之日止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按照315.58亩、每亩每年1,620元的标准计算;   五、驳回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东河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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