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东箭蔬菜专业合作社 |
法定代表人 | 陈建国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27270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16民初02153号 |
案号 | (2018)沪0116执186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24 |
发布日期 | 2018-09-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东箭蔬菜专业合作社确认尚欠原告上海金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朱泾支行借款本金2,719,994.90元、截至2018年1月21日的罚息41,306.12元、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罚息(以2,719,994.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5%计算)及律师费51,000元,定于2018年5月20日前归还原告上海金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朱泾支行;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4,749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49元,由被告上海东箭蔬菜专业合作社、陈建国、方海英共同负担,三被告应于2018年5月2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上海金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朱泾支行; 三、如被告上海东箭蔬菜专业合作社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被告上海东箭蔬菜专业合作社应另行支付原告上海金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朱泾支行违约金544,000元(被告上海东箭蔬菜专业合作社应付原告上海金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朱泾支行第一项中的罚息和第三项违约金合计金额不得超过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2,719,994.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四、被告陈建国、方海英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余额3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东箭蔬菜专业合作社追偿; 五、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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