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宝汇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44533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24民初3088号 |
案号 | (2021)苏0724执28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宝汇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春媚货款597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3247.68元,合计102947.68元;二、驳回原告孙春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5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9元,由原告孙春媚负担103元(已交纳),由被告宝汇物流公司负担2346元,被告宝汇物流公司负担部分已由原告孙春媚预交,被告宝汇物流公司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孙春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244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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