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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北公(消)行罚决字〔2017〕109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瑞孚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决定给予宁波瑞孚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油漆车间仓库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你单位经营的位于江北区金山路380弄1号的油漆车间仓库责令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账号:92011333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北区大队 2017年8月2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28
    决定机关 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北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陈奇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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