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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遵义市康美通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390MA****B1X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5102民初1204号
    案号 (2021)粤5102执1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7-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遵义市康美通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安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7842.81元及该款自2018年8月20日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7.0688‰计算的逾期罚息; 二、被告遵义市康美通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安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9160元; 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安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为限对被告遵义市康美通讯有限公司提供的JM987-AI、EM120-SVP/3震雄注塑机各20台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被告陈勇军、周勇、周琪、温胜龙以被告遵义市康美通讯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债务为限对本判决第三项的动产抵押担保不足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安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22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安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67元,被告遵义市康美通讯有限公司、陈勇军、周勇、周琪、温胜龙负担6655元。被告遵义市康美通讯有限公司、陈勇军、周勇、周琪、温胜龙应负担的受理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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