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8699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04民初3547号 |
案号 | (2020)粤0104执2670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6000000元及该款利息(从2018年9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展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展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9月5日起以尚欠的代偿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潘志坚、被告刘九华、被告何斌对被告广东展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并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被告广东展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533.6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被告广东展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潘志坚、刘九华、何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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