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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富锦市北大荒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88259****196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8105民初1532号
    案号 (2021)黑8111执10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
    执行法院 绥北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6
    发布日期 2021-10-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富锦市北大荒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货款607087元,于2018年11月24日前给付原告北大荒绿洲米业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于2018年12月24日前给付原告北大荒绿洲米业有限公司100000元,于2019年1月24日前给付原告北大荒绿洲米业有限公司100000元,于2019年2月24日前给付原告100000元,于2019年3月24日前给付原告北大荒绿洲米业有限公司100000元,于2019年4月24日前给付原告北大荒绿洲米业有限公司100000元,2019年5月24日前给付原告57087元;二、如被告富锦市北大荒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富锦市北大荒粮业有限公司在违反约定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北大荒绿洲米业有限公司尚未偿还的剩余全部货款,并向原告北大荒绿洲米业有限公司给付以607087.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1.5倍计算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被告富锦市北大荒粮业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原告北大荒绿洲米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四、受理案件费10783元,减半收取5391.50元,由富锦市北大荒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2019年5月24日前给付原告北大荒绿洲米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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