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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云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仕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8107****36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81民初726号
    案号 (2020)川0181执7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1
    发布日期 2020-10-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四川云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都江堰市工业集中发展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租金168000元;二、被告四川云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都江堰市工业集中发展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从2019年3月21日起以本金16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租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租金款,上述违约金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三、四川云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都江堰市工业集中发展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腾退位于四川省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就创业基地12号1层厂房;四、被告四川云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都江堰市工业集中发展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从2019年10月6日至四川云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实际腾退位于四川省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就创业基地12号1层厂房时止以每月每平方米10元,按2400平方米的租赁面积计算的占用费;五、驳回原告都江堰市工业集中发展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88元,由被告四川云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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