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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盛旺农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建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74852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锦江民初字第767号
    案号 (2016)川0104执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1
    发布日期 2016-04-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省盛旺农牧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晓静返还借款35万元,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4年10月25日起计至借款实际返还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省盛旺农牧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晓静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 三、被告王建能、被告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省盛旺农牧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郭晓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7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共计6287元,由被告四川省盛旺农牧业有限公司、王建能、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郭晓静预交,被告四川省盛旺农牧业有限公司、王建能、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承担款项向原告郭晓静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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