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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盛旺农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建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74852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安岳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安岳执字第007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31
    发布日期 2015-12-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四川省盛旺农牧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粮食集团铜梁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67086.00元; 二、由被告四川省盛旺农牧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粮食集团铜梁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利息(以267068元为基数,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4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53.15元,由被告四川省盛旺农牧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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