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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越工商处字[2019]1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恒森娱乐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4000408848法定代表人:梁剑雄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466号自编B102房(临时经营场所有效期至2016年11月30日)成立日期: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主营项目类别:娱乐业经查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于2018年5月7日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并公示2016年度报告,超过国家规定期限。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  证据一:对受委托人谭志坤作的《询问笔录》和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  证据二: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据三:当事人提交的广州红盾信息网2016年年度报告情况截图;证据四:发布在广州红盾信息网上的《广州市工商行政管局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穗工商管责字[2017]第1-51913号);证据五:《越秀区退回责令改正通知书名单》截图。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于2018年5月7日才提交2016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罚款15000元的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22
    决定机关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梁剑雄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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