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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石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280079****79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新2325民初888号
    案号 (2019)新2325执恢1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5
    发布日期 2019-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疆石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硕之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种子款682880元; 二、被告新疆石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硕之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利息45948.26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硕之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3元,由原告新疆硕之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63元,被告新疆石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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