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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宿迁市湖滨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0078****575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11民初4572号
    案号 (2020)苏1311执39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16
    发布日期 2021-05-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杜顺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化军工程款26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6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8二、被告宿迁市湖滨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杜顺利工程款范围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高化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8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489元,由被告杜顺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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