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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宿迁市湖滨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0078****575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11民初5109号
    案号 (2020)苏1311执34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1
    发布日期 2021-05-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杜顺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臧千久工程款2947500元并支付利息(以2947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2947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宿迁市湖滨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杜顺利的上述欠款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臧千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7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60元,减半收取19030元,由原告臧千久负担4675元,由被告杜顺利负担143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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