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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100119081100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顺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07月23日10时05分,我局留下中队周天舒、吴志鸣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顺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西湖区留下街道天目山路417号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进行检查后发现,当事人在其院子里设置了一只红色垃圾桶,未贴分类标识,在其办公区域设置两只垃圾桶,颜色与标识不符。按现场检查情况,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在执法队员指正后,当事人于2019年8月2日10时前已经完成整改。2019年7月30日,本案经批准立案。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3张,《现场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11
    决定机关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