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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嵊州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丰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应均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60744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1023民初219号
    案号 (2017)赣1023执1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1
    发布日期 2017-04-1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刘清香、嵊州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丰分公司欠原告徐小兵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自2013年4月28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两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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