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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嵊州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丰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应均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60744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抚民二初字第25号(2015)抚民二初字第25号
    案号 (2016)赣10执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03
    发布日期 2016-10-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应均良于2015年8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曾龙凤借款本金44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嵊州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丰分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44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嵊州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丰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应均良追偿;四、原告曾龙凤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66925元,减半收取3346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8462.5元由被告嵊州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丰分公司、应均良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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