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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乐环罚决字〔2018〕第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公司纸质包装和软包装制品项目属于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你公司停止建设;2、陆万玖仟捌佰叁拾伍元整(69835元)的行政处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0-12
    决定机关 南乐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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