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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富委银)市管罚处字〔2018〕5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通过开设的天猫网店和阿里巴巴供应商店铺以互联网为媒介发布商品广告来推销其产品,应属商业广告范畴。当事人在没有相应证明材料予以证明的情况下,对所售商品发布并无相关功能的不实广告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之情形,属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同时,当事人在天猫网店发布的商品广告页面中涉及专利技术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广告中涉及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办案机关调查取证期间能够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有关票据凭证、资料,通过下架涉案商品及时纠正和撤除违法广告内容等情节,并基于当事人能够提供相关专利的发明专利证书,涉案商品实际交易量为零,广告费用为3500元的事实。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分别作如下处罚:1、对其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1000元;2、对其广告中涉及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以上二项合计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04
    决定机关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袁大铭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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