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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吴卫医罚[202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使用1名非卫技人员赵淑霞从事影像技师的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期限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使用1名非卫技人员赵淑霞从事影像技师的卫生技术工作的具体案情,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程度:较轻;情节后果:任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裁量幅度:罚款30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建议对当事人给予:罚款叁仟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9
    决定机关 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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