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吉灵峰竹木产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冯国强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50074****547L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浙0523民7324号 |
| 案号 | (2017)浙0523执84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安吉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2-22 |
| 发布日期 | 2017-06-20 |
| 已履行 | 116731 |
| 未履行 | 491779 |
| 省份 | 浙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冯国强、邵文佳给付原告龚玉根借款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6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暂从2016年9月15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安吉灵峰竹木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冯国强、邵文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实际清偿额立即向被告冯国强、邵文佳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99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51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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