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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汕环罚字〔2021〕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鉴于信利电子有限公司多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决定对信利电子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6
    决定机关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