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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汕环罚字〔2019〕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存在超过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12
    决定机关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