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扬江市监案字〔2018〕3008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8元,罚款50000元,合计50018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1-14 |
决定机关 | 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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