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扬江市监案字〔2018〕3008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8元,罚款50000元,合计50018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14
    决定机关 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