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80520010200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成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成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22时00分起在西湖区古荡古科园东路杭政储出【2017】54号地块(地铁3号线工地北侧)内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于2019年10月30日23时50分被古荡中队执法队员在巡查时发现并查处。经查,当事人进行的是混凝土浇筑和土方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一辆混凝土浇筑泵车、一辆牌照为浙A7T517的混凝土搅拌车、一辆牌照为浙AOL792的渣土运输车和一台挖掘机为主,经在该工地场界外一米处现场检测得噪声值为Leq=70.1dB,超出标准15.1dB。该工地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曾于2019年10月16日(西综执罚告字[2019]第22410号)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查处,属于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该行为侵害城市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制度,破坏了城市环境管理秩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事实,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33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02
    决定机关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