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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北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3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6月至9月17日期间,被处罚人宁波市海曙长虹液化气供应站向江北甬佳丽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新世方王成)销售配送YSP-15瓶装燃气,该燃气用户属非居民用户,被处罚人未对该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9月23日现场复查与9月26日经美气多CRM平台查询发现被处罚人已落实改正。经本机关网上办案系统查证,被处罚人在我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城镇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标准》(DB33/T1211-2020)4.0.3的安全检查规范要求,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和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上述罚款,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罚款的数额。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30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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