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奉化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06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6月22日10时29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奉化区方桥街道第一医院异地建设项目地食堂内发现存储燃气瓶规格(YSP118)4个、燃气瓶规格(YSP35.5)4个,均来自宁波市海曙长虹液化气供应站。本机关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现场勘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2021年6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来宁波市海曙长虹液化气供应站,向当事人代表送达《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并调取了该供应站内客户收发系统的部分内容。经批准,以当事人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为由,予以立案。2021年6月24日10时,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相关配送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6月24日11时09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第一医院异地项目地食堂内部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制作了《旁证询问笔录》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2021年6月29日下午,执法人员来到宁波市海曙区洞桥中队,对当事人进行相关询问,当事人态度恶劣,拒不配合。2021年7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宁波市海曙长虹液化气供应站的配送人员与奉化区方桥街第一医院异地项目地食堂内部相关人员的聊天记录进行了调取,经与供应站内客户收发系统核对发现,宁波市海曙长虹液化气供应站最早于2020年4月23日进行第一次配送,2020年4月至2021年6月共配送18次,其中燃气瓶规格(YSP118)37个,燃气瓶规格(YSP35.5)20个,共计配送57个燃气瓶。7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分别向配送员和第一医院异地项目地食堂内部相关人员再次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补充调查询问笔录》和《旁证补充调查询问笔录》,配送员确认其曾向奉化区方桥街道第一医院异地建设项目地食堂内配送气瓶多达十余次。2021年7月8日,执法人员去往宁波市海曙长虹液化气供应站,查询并提取了宁波市海曙长虹液化气供应站客户收发管理系统内关于向第一医院异地建设项目地内食堂配送信息具体内容。2021年8月4日,当事人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了异议,并制作了《陈述申辩笔录》。2021年8月17日,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念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并已认识到错误,积极整改,综合判定从轻处罚。经查询,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2021年8月3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奉化综执〔2021〕罚听告字第09-0068-1号》,当事人未在期限内主张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6月22日10时29分在奉化区方桥街道第一医院异地建设项目地食堂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虽违法情节较重又拒不配合执法,但系第一次发生该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出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故综合判定从轻处罚现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77000元整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14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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