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海曙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08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3月28日、3月31日,当事人宁波市海曙长虹液化气供应站将瓶装燃气交由未取得配送资格的袁XX进行运输配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运输瓶装燃气行为,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3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