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曙综执〔2020〕罚决字第13-00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气瓶充装后未封口或者气瓶充装后未标明经营者名称、重量标准、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3月18日,当事人宁波市海曙长虹液化气供应站未将两个充装后的燃气瓶进行封口。当时,该两个燃气瓶已被搬离充装区,准备送往用户处。当事人宁波市海曙长虹液化气供应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瓶装燃气经营者充装气瓶后未封口的行为。依据《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22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07 |
决定机关 | 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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