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海市监处〔2019〕4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局认为:当事人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和充装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的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6-2014)6.3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依法应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15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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