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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税一稽罚[2020]204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友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杭州友宝科技有限公司取得从第三方单位扬州梦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认定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发票代码3200174320、发票号码23525663、金额78908.74元,税额2367.26元,开票日期2018年5月9日;发票代码3200174320、发票号码23525664、金额58769.13元,税额1763.07元,开票日期2018年5月9日。金额合计137677.87元,税额合计4130.33元,价税合计141808.20元。该发票已于2018年5月计入销售费用140808.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述发票不予列支,你公司应调整增加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140808.20元。经计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5202.05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决定:拟对你公司补缴的企业所得税35202.05元处以60%罚款21121.23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3
    决定机关 杭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李维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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