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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晋江市池店永利来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魏节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43639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晋民初字第5622号
    案号 (2015)晋执字第021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22
    发布日期 2015-07-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魏节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87%计算,鉴于被告魏节约多付利息1278.33元,应先用于折抵从2014年9月10日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超出部分充抵借款本金)。二、被告魏节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万元。三、被告福建省晋江市池店永利来鞋业有限公司、泉州美登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李永忠、李月梅对原告以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省晋江市池店永利来鞋业有限公司、泉州美登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李永忠、李月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魏节约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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