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九江邦利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有财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087217-X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赣0403执82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11 |
发布日期 | 2018-12-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撤销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5)浔民一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宋涛、吴有财、九江邦利益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钟安根返还借款本金35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撤销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5)浔民一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李蓓对上述借款中的90万元和利息(以9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审被告吴有财、九江邦利益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被上诉人钟安根返还借款本金35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被上诉人钟安根对上诉人宋涛、李蓓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07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933元,共计96723元,由原审被告吴有财、九江邦利益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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