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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九江邦利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有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08721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九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赣0421执2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5
    发布日期 2017-04-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有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赵华偿还750000元,被告九江邦利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九江邦利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赵华偿还借款60000元,被告吴有财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一利息。本案诉讼费.11900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由被告吴有财、九江邦利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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