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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九江邦利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有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087217-X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赣0421执1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3
    发布日期 2017-09-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九江邦利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 二十日向原告泉州恒润纸业有限公可支付货款29641.51元 及利息(自2015年6月2-4日起计算到款项付清之日止,利 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46元,由被告九江邦利益康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 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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